部队不孕不育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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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范围

1. 基本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有生育意愿且未避孕,同地居住1年以上或异地居住3年以上未孕,经军队或地方医院诊断为不孕不育症。

2. 特殊家庭:包括失独家庭、再婚无共同子女家庭、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且父母患不孕不育症的家庭,以及符合二孩政策但未成功受孕的家庭。

3. 扩展范围:改革期间现役转改文职人员、武警部队人员家庭也可申请。

二、诊治保障内容

1. 免费项目:涵盖门诊/住院检查费、检验费、药品费、耗材费及手术费,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免费限3个取卵周期内。

2. 诊疗机构:全军30所指定"军队人类辅助生殖医学中心"提供就近服务,包括陆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等新增机构。

3. 特殊支持:对高龄、卵巢功能障碍等特殊情况可延长治疗周期,经费纳入医疗费用据实核销。

三、申请流程

1. 初诊筛查:需在军队体系医院或地方医院完成初诊,获取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2. 提交申请:填写《军队育龄夫妇不孕不育诊治个人申请表》,经旅(团)级单位申报、军(师)级审批。

3. 就诊材料:需携带审批表、军人保障卡、结婚证、生育证明及病历等资料。

4. 转诊机制:需转诊时由战区级计生部门开具转诊介绍信。

四、政策依据

1. 法规文件:基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条款,明确将不孕不育治疗纳入军队计生技术服务网络。

2. 动态:2023年《军队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进一步强调优生优育技术支持,包括不孕不育诊治和出生缺陷干预。

五、其他注意事项

  • 隐私保护:鼓励官兵主动申报,避免因讳疾忌医延误治疗。
  • 规范:严格遵循《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代孕和卵子买卖等违规行为。
  • 如需具体诊治医院名单或申请表模板,可向所在单位计生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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