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发布
我国发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
近日,记者从卫生部获悉,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迫切需求,针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的实际状况,卫生部正式修订发布了2012年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这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与治疗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规范》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所致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发育迟滞等。这些疾病在发病时,患者可能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对行为的控制力,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此次,《规范》在管理体系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一旦发现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尤其是那些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务职责,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医疗机构需在24小时内通知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工作,《规范》要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诊疗规范,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结合患者的现病史、既往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如医疗机构在诊断条件上有所欠缺或无法确定诊断,应寻求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协助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
《规范》还强调了对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后续管理。医疗机构需对患者进行登记和随访,详细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了解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以及服药情况,并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干预。这一系列的措施旨在确保患者得到科学有效的治疗与管理,减少疾病对社会和个人的不良影响。
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各类疾病中,精神疾病的总负担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这一《规范》的出台无疑为我国精神疾病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对公民健康福祉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