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3名未成年嫌犯将受处罚
判决公示
一、判决详述
本庭已经对此案做出公正的判决,针对涉及的犯罪人,根据各自的罪行及程度,依法予以不同的惩处。
主犯张某某,因策划并实施致命攻击,导致被害人不幸身亡,其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犯李某,虽未亲自实施致命行为,但在犯罪过程中协助控制受害人,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判有期徒刑12年。
马某某在此次犯罪中仅负责望风,未参与预谋和直接施暴,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不予刑事处罚,将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对其进行矫治教育。
二、法律依据阐述
在判定此案时,我们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
1. 刑事责任年龄:此案的三名被告在作案时均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后,他们需承担刑事责任。
2. 量刑标准:对于未成年犯罪者,我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低龄并非“免罪金牌”,对于恶性犯罪,我们仍会从严惩处。
3. 国际公约:我国遵循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三、案件的重要性
此案件是我国首次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公布,意在强调对于恶性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严惩与预防并重”。
此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只要犯下严重的罪行,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提醒社会各界,应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为了深入了解法律条款和案件细节,建议公众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希望通过此案,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