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事故救济延长申请 全面保障生产风险
卫生福利部为保障妇女生产风险促进医病和谐关系,自101年起推动「生育事故救济试办计划」,对于生育事故发生后2年内,医疗机构与病方达成协议并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给予最高200万元之给付补助。由于该试办计划办理成效卓着,立法院遂于104年12月30日通过公布「生产事故救济条例」,并明定于105年6月30日正式实施,为使该条例实施前发生生产事故之妇女,仍享有该保障,卫福部宣布将延长原「生育事故救济试办计划」,请民众与医疗机构安心并持续进行沟通。
相关医疗诉讼减少70%
生育事故救济于101年起先以试办计划的方式开办,凡于101年1月1日后因生产死亡或中、重残的产妇、新生儿,给予最高200万元救济金,全国共有297家妇产专科医疗院所(152家医院、144家诊所及1家助产所)加入,该计划规定医疗院所在生育事故发生后2年内与病方达成协议并经审议通过后,给予给付救济金,迄今5年共支付新台币3亿6,661万元,约388个家庭获得帮助,而相关之医疗诉讼则大幅减少70%,明显改善医病关系,更间接促成妇产科住院医师招收率回升,近两年均达100%。而有鉴于该计划之试办成效,进一步促成「生产事故救济条例」之立法,由国家承担妇女生产风险,创建救济机制,促进医病和谐关系。
延长申请期间与条例衔接
卫福部表示,为配合「生产事故救济条例」于105年6月30日施行,原规划该试办计划将于105年底功成身退,至于,该条例施行前(即105年6月29日前)发生之生产事故,至迟应于105年底提出申请。惟基于维护及保障事故家庭权益考量,卫福部将研拟延长计划申请期间,以延续该政策,俾与条例顺利衔接,全面保障妇女生产风险。
卫福部也深切期盼,经由完善的制度设计,能有效处理生产风险事故,提升医病互信关系,提供国人更友善、更和谐、更有保障的生产与医疗环境。对于报载有民众因该计划截止申请,而被阻挡在社会福利网外一事,卫福部深感遗憾并立即检讨后决定,为达成生育事故救济之政策美意,使事故家庭获得及时救济并减少医疗纠纷,将延长计划申请期间,以与「生产事故救济条例」顺利无缝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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