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是一份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的关键文件,它的出台对出口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该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的界定范围。这不仅包括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的企业,还包括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值得一提的是,那些未办理对外贸易备案但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也被纳入了出口企业的范畴。这一规定使得更多的企业被纳入规范管理,有助于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管。
该公告对退(免)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调整。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被放宽至货物报关出口后的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这一调整给予了企业更充足的时间进行退税申报,有利于企业资金流转。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免税或征税政策。这一灵活性改变了旧规“不退则征”的模式,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
公告还详细列举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具体情形。例如,未按期申报退(免)税、未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未补全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航空食品供应企业销售给国内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货物也适用退(免)税政策。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免税范围,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出口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追溯执行。这包括航空食品退免税、免税店免税货物销售及未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免税处理等。申报期限调整等操作细则也自2011年起同步追溯。这一追溯执行的规定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政策,同时也保证了政策的连贯性。
这份公告与财税〔2012〕39号文件共同构成了出口退(免)税政策体系。通过简化手续、放宽期限以及优化分类管理,企业负担得以减轻,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该文件至今未被公开废止,仍为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该公告的出台对出口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它不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还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相信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的出口企业将更上一层楼,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