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区医院看病药费有上限 基本药物不超120元
天津网讯报道,为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天津市多个部门联合下发了新的工作意见。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加强卫生、人力社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严肃追究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从而确保社区基本药物销售的合规性。
根据该意见,天津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进行了调整,依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进行修订。这意味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和使用目录内的药品,而中药饮片则不实行药品目录管理。为了规范药品采购,社区基本药物实行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单独进药。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该意见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采购社区基本药物时,最终选择的品种中50%应选择最低价格品规。全市实行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全部实行预付制结算。这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实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前的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予以支付。
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自付部分和非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将按照核定的零差率补偿额,由区财政部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予以专项资金补助。这一制度旨在减轻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提高社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天津市区两级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信息共享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将加强内部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均次药品费用和药占比水平。2010年每门诊人次基本药物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20元。任何违规现象,如私采药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物充药等,都将受到严厉打击。
这一新的工作意见旨在通过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提高社区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权益。天津市的这项举措将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