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地方性法规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出了明确指示,认为其与上位法的要求存在冲突,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下是关于此事的详细解读和法律依据。
一、法工委审查结论
经过深入研究,法工委认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缺乏上位法的依据。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只有县级以上有权划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而并未授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地方性法规若全面禁燃,则与中央立法精神存在明显的冲突。法工委还指出,全面禁售、禁燃在实践中存在分歧与困难,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有效落实。需要回归到上位法的框架内,采取“限制燃放”而非“全面禁止”的管理方式。
二、法律依据与地方调整要求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放或限放的具体范围和时间。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可以超越上位法的规定来扩大限制范围。法工委已经要求相关地方对全面禁燃的规定进行修改,部分制定机关已经积极响应并进行了调整。例如,庄浪县在2025年春节中明确划定了禁止燃放区域,如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等,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全面禁燃措施,这种做法符合中央法规的要求。
三、政策方向与平衡点
法工委强调,在烟花爆竹的管理上,需要兼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以及传统习俗。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非长久之计,而应该通过科学的方式来实现精细化管理。例如,可以划定禁放区,限制燃放时段,这样既能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又能尊重传统习俗。法工委认为,烟花爆竹的管理应该避免简单化的“全面禁止”,而应该寻求一种平衡点,使得在尊重传统、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安全之间达到和谐统一。
法工委对于地方性法规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和审查,并强调了上位法的重要性。也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与传统习俗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