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医保异地就医违法行为由就医地医保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人民网北京消息,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一项重要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这项规定旨在规范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
规定明确了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于异地就医的违法行为,由就医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果仅是参保人员违法,那么由参保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那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开展行政执法呢?《暂行规定》给出了明确的指导。行政部门可以进入被调查对象的场所进行检查,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他们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供材料。还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情况和资料。对于可能被转移、隐匿或灭失的资料,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封存。如果需要,还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对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如果违法事实确凿且法定依据明确,对公民的罚款在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在三千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结果,《暂行规定》要求,退回的基金要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而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则要依法上缴国库。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包括按日加罚百分之三的罚款,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执法办案的相关期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这项规定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开,为我国的医疗保障事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