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立法者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法。此法明确了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和监管职责,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立法目的:此法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基本原则:本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监管职责:各级和有关部门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务院更是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市场竞争中,某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些行为被明确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混淆行为,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如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等);商业贿赂,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谋取交易机会;虚假宣传,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设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法定限额;商业诋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第三章至第五章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最高达300万元的罚款。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本法的施行日期以及特殊规定将在附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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